|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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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 涿州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劳务款1691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合计4241元,由上诉人***负担241元,被上诉人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