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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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烽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福建东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莆田东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5502450.69元; 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开业违约金240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05元,由原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53元,由被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52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3-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