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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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 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维修改造服务费65815.30元,2017年度维修改造服务费54941元、2018年度委托管理费324000元、维修改造服务费47174元、水电费34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471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此后违约金以未付52653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7.5元,减半收取为5323.75元,由原告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负担658.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被告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