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襄阳南路XXX号底层北间房屋返还***; 三、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的上述房屋租金7,500元; 四、***于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后三日内退还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押金800元;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50元,由***负担259.50元。由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