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4512.26元,利息人民币1054.19元(截止到2019年6月25日),本息合计人民币95566.45元。此后利息及延付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五家子镇顺民小区2#楼5单元561号楼房一处(建筑面积92.41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阜蒙县房他证2014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00元,减半收取1094.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