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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19042元(含质保金599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阜新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81元,由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1元,由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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