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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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德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博创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阜新德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管网施工费197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9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978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97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阜新德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配套费2410450元及利息(以1205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10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10450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阜新德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费85376元及利息(以853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537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阜新德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