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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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货款105000元。 二、被告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支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