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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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92民初24204号 原告:常州市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乐埸。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 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宏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趣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乐埸、第三人研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买断价减去已缴纳的租金,为3201元。 被告抗辩意见:未作答辩。 第三人陈述意见:无意见需要陈述。 法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2019年12月27日开始,超过15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第12.3、12.4的约定,***应当支付买断款3201.25元(4000元-798.75元)。恩宏公司只要求320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十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恩宏公司和***的租赁服务协议;2.判令***支付违约金335元;3.判令***支付买断款3201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恩宏公司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3201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州市恩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冯立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廖慧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