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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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铠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市好为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建科保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民抗7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大连铠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锦州市好为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国俊,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大连建科保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大连铠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锦州市好为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建科保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锦检民(行)监[2019]210700001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黑山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利民 审判员邸新立 审判员刘树林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瑞芳 书记员李科霏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