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1日的利息103891.08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8元,减半收取43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