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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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贷款本金344196.95元、利息46848.1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5日,之后利息以344196.9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166元,由被告***、***、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