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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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3249号 原告:威海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5934445T),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BX30Y9W),住***。 负责人:田庆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威海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不再主张。 本案按原告威海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吕俊杰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