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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永宁县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金淑华死亡的损失确认为179029.4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已支付1万元,剩余1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原告***、***、***、***剩余损失59029.49元,由被告***、***承担70%即41320.64元,扣除已支付1552.84元,尚欠3976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00元,由被告***、***负担992.00元,原告***、***、***、***负担6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