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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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6464.38元。 二、被告忻州市新天佑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鉴定费损失共计268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原告***负担4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负担1248元,被告忻州市新天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