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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10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