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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朱利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00444.1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费用50000元,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4元,减半收取计8022元,由原告***、***负担3524元,由被告***负担4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