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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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沁水县峪煌煤焦化有限公司 沁水县盛源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沁水县恒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沁水县盛源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