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7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7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3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3430元,被告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