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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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住院医疗费9836.87元、后续治疗费163.13元,残疾赔偿金67599.40元、护理费14466.60元、误工费179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206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1215.14元[(11572.79元-9836.87元)×70%]、后续治疗费3385.81元[(5000元-163.13元)×70%]、误工费46.2元[(18000元-17934元)×70%]、交通费560元(800元×70%)、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483元0元×70%)、营养费1260元(1800元×70%)、鉴定费1820元(2600元×70%),合计人民币8770.15元(被告***已垫支的228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