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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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货款计69023.67元; 二、被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6902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被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