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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48.47元。其中:1、医疗费3368.47元(13368.47元-100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0元(12天×60元/天)3、误工费3600.00元(80元/天×45天);4、护理费560.00元(1人×7天×80元/天);5、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二、被告友谊县润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在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6000.00元。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27608.00元(13804.00元×20年×10%);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0.78元、鉴定费250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友谊县润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