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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保险金3435352.04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82元,均由中信保厦门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