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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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21执27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28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40000元,之后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承诺履行了本案余款322808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342元。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3946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