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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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92582.8元,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94582.8元;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8640.6元(此款包含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鉴定费1960元),返还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04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8640.6元(此款包含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鉴定费1960元),返还被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040元,返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6038.07元。 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负担333元,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5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退还31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