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吕梁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57.22元(其中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7780.12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5877.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