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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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6000元。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