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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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356.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52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区支公司负担2108.87元,原告***负担38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