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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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31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