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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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珅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焦铁路TJZQ-3标项目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中珅泰有限公司货款625100元及利息。(其中,支付157800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支付57700元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支付30400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支付52200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支付212000元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晋中珅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5025.5元,由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焦铁路TJZQ-3标项目经理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