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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路南分院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号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路南分院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515元; 三、驳回原告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路南分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路南分院负担97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