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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磊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文水县长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文水县长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磊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000元。

二、由被告文水县长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磊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9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600元,由二被告负担15000元,原告负担60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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