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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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安市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9824.1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0元; 三、被告高安市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车辆损失1600元; (上述一、二、三项直接汇入***开设在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62×××61)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直接汇至原告***的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