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101.6元及违约金(以其每期应交未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15.19元为基数,分别从每月第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