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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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昌浩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泉州杨氏投资有限公司 泉州维景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南昌昌浩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949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泉州杨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被告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泉州杨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南昌昌浩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