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投保车辆晋B088**号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150669元,赔付时核减21300元(其中***垫付11300元),直接赔付给被告***11300元,即实应赔偿原告***129369元,赔偿被告***1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