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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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 莘县第二人民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021.2元、交通费400元,合计3421.2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医疗费2060.75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3860.75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7281.95元,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付款账号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37XXXXXXXXXX********XXXXXXXXXXX2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