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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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4014.53元。(上述款项可汇至***银行账号,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4014.53元。(上述款项可汇至***银行账号,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鉴定费4260元,合计4460元,由平安公司负担1420元,由大地公司负担1420元,由***负担1420元,由***负担200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平安公司、大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