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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141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

负责人:钟秋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莫富强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宇晨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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