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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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70000元”; 二、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9899元”、“驳回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1250元,由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厦门明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