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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17446.86元(已扣减垫付的10000元); 二、***、***、***返还***28962.39元; 三、***、***、***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40000元; 综合以上三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48484.47元,代***、***、***返还***28962.39元,代***、***、***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40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计3163元,由***、***、***负担1581.50元,***负担15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