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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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震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震海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太平网联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市微圆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震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XXX路437号3604单元腾空交还原告***; 二、被告广州市震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交还上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每月按35231元标准计)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该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的租金总额为限); 三、被告广州市国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的违约金(自2016年11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租金的实际支付时间详见《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统计表》;该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的租金总额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6.2元,由原告***负担2744元,被告广州市国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广州市震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