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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747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747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9.75%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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