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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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款为204663.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坪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02973.7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689.8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62元(原告已预缴),原告承担329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坪山支公司承担3732元,被告深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