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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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继华逾期交房违约金61.4元、逾期办证的违约金490.8元,并赔偿因房屋阳台未安装钢化玻璃、实心栏板的经济损失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张继华负担200元,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