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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荆门市巨义建材有限公司清偿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28日应支付利息151931元)、罚息(以本金2480万元,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8年8月29日计算起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本金151931元,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荆门市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荆土他项(抵)第×号他项权证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3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荆门市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荆门市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