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69.8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95.17元,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借款合同》《贷款利率定价补充协议》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