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42.9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为4762.2元,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信用卡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