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辽0921执保2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省东煤地质一O七队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王晓明。 被申请人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七勘探队。 负责人王晓明。 本院执行的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东煤地质一O七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七勘探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