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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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484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6民初221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4185230.93元; 三、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185230.9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924元,由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89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924元,由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89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